古城乡廉政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全乡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以及《中国共国共产党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廉政承诺制度是乡党委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关心爱护干部的目的出发,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廉政承诺,是指乡党委成员和班子成员、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重点岗位党员干部在年初作本年度廉政承诺。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自学接受监督,在履行承诺过程中应虚心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第五条 廉政承诺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三)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情况。
(四)严格执行党的相关纪律、要求的情况。
(五)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六)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情况。
(七)其它按规定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廉政承诺的范围和对象
(一)乡党委委员、乡领导班子成员。
(二)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
(四)乡重点岗位党员干部。
(五)其他需要廉政承诺的人员。
第七条 廉政承诺的程序和要求
(一)领导干部在廉政承诺时应组织召开全体乡、村干部大会。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党员干部对领导干部履行承诺。
(二)廉政承诺对象每年年初应向全乡干部、村干部大会作廉政承诺,年终应作述责述纪述廉。
(三)廉政承诺应书面形式进行承诺,承诺书应本人亲笔签名。
(四)党员干部、群众代表对领导干部履行承诺情况有权进行全程监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违诺情况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必要时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八条对廉政承诺对象的要求
(一)廉政承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必须紧扣主题,突出重点,具有可操作性。
(三)少谈成绩,多谈问题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四)不准挟嫌报复、假公济私和向干管理干部提出不正当要求,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制由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