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 退出及贫困县脱贫摘帽实施方案》
来源:扶贫局    作者:扶贫局    日期:2020-10-28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文件

 

青办发〔2016〕29号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

退出及贫困县脱贫摘帽实施方案》《青海省

贫困县脱贫攻坚绩效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

    《青海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退出及贫困县脱贫摘帽实施方案》《青海省贫困县脱贫攻坚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8日

  (发至县)

青海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退出

及贫困县脱贫摘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和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为统领,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按照“四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的总体部署,明确全省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年度脱贫退出计划、标准和程序,以正面激励为导向,通过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确保到2019年全省现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统称贫困县)全部实现规范有序退出,为到2020年,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整体脱贫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发展特色产业、转移就业、易地搬迁、生态保护、资产收益、发展教育、医疗保险和救助、农村低保制度兜底等“八个一批”脱贫攻坚行动计划以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医疗卫生、文化惠民、金融、科技、电子商务和市场体系建设、农牧民危旧房改造等扶贫专项方案,到2019年底,使全省52万“两线合一”建档立卡中有劳动能力和发展生产意愿的贫困人口(含低保人口)全部实现脱贫,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全部退出,42个贫困县(市、区、行委)全部摘帽。

  三、脱贫退出计划

  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从2016年开始至2019年底,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和贫困县摘帽分年度计划安排如下:

  (一)贫困人口脱贫计划

  2016年计划完成11万贫困人口脱贫;2017年和2018年分别计划完成14万贫困人口脱贫;2019年计划完成13万贫困人口脱贫。2020年经过巩固提升,确保全部脱贫人口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目标。

  (二)贫困村退出计划

  2016年计划完成400个贫困村退出;2017年和2018年分别计划完成500个贫困村退出;2019年计划完成222个贫困村退出。到2020年通过巩固提升,使退出贫困村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三)贫困县摘帽计划

  2016年计划完成6个贫困县(行委)摘帽;2017年计划完成11个贫困县(市、区)摘帽;2018年计划完成13个贫困县摘帽;2019年计划完成12个贫困县(区)摘帽。

  四、脱贫退出标准

  (一)贫困人口脱贫标准

  贫困人口脱贫以户为单位,即贫困户同时实现以下6项指标的,经评议可脱贫:

  1贫困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或超过《实施意见》确定的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2有安全住房;

  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无因贫辍学;

  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6有意愿的劳动力(含两后生)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二)贫困村退出标准

  贫困村同时达到以下6项指标的,可申请退出:

  1贫困发生率低于3%;

  2有村级集体经济或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资金;

  3农区有通行政村的沥青(水泥)路,牧区有通行政村的沥青(水泥)或砂石路;

  4有安全饮用水;

  5有生产生活用电;

  6有标准化村卫生室和村级综合办公服务中心。

  (三)贫困县摘帽标准

  贫困县同时实现以下6项指标的,可申请摘帽:

  1县级农牧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以上;

  2贫困发生率低于3%;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以上;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6贫困村退出率达到100%。

  五、脱贫退出程序

  (一)贫困户脱贫程序

  在县级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贫困户脱贫严格按照“拟选对象、精准帮扶、民主评议、审核公告、开展评估”的程序办理,实行动态管理。

  1.拟选对象。县级人民政府和扶贫部门根据年度减贫目标任务,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拟脱贫人口计划分别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根据脱贫计划明确拟脱贫的贫困人口,于12月底前将拟脱贫人口名单报县级扶贫部门,由县级扶贫部门在扶贫开发业务管理系统中标记为下年度预期脱贫对象。

  2.精准帮扶。在县级扶贫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或帮扶责任人负责,充分尊重贫困户的意愿,针对贫困户主要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按照“八个一批”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十个行业扶贫专项方案,因户因人施策,落实精准扶贫政策措施,帮助贫困户实现精准脱贫。同时,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要对贫困户的生产生活改善状况、参与增收项目、外出务工、得到社会帮扶等情况建立动态监测台账,动态监测记录应作为贫困户脱贫的重要依据。

  3.民主评议。通过切实有效的帮扶,符合贫困户脱贫标准的拟脱贫贫困户(上年度12月份标记的预期脱贫对象),由村“两委”及驻村工作队于当年11月底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拟脱贫贫困户初步名单,并按照贫困户脱贫标准开展入户调查、摸底核实,对核实情况在村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填写贫困户脱贫确认书,并由村“两委”将确认的脱贫贫困户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

  4.审核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形成全乡(镇)贫困户脱贫名单,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抽查审核(抽查审核面不低于30%),形成全县(市、区)贫困户脱贫名单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各行政村内进行公告,并上报市(州)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告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回脱贫贫困户的《扶贫手册》和《农村牧区低保证》,统一分别上缴至县级扶贫、民政部门存档。上述各项工作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同时,市(州)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上报的脱贫贫困户进行抽查,市(州)级抽查面不低于20%、省级不低于10%。县级扶贫部门要根据扶贫对象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在扶贫开发业务管理系统中将贫困户作脱贫标识。

  5.开展评估。贫困户脱贫次年1月底前,县级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同级相关科研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等,组成第三方评估小组,在市(州)扶贫部门的参与指导下,按照贫困户脱贫标准,对本县当年脱贫贫困户落实精准扶贫政策措施、整合各类资源开展精准脱贫、实现稳定脱贫的效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工作建议等方面做好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市(州)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对脱贫贫困户,在下一年度内继续给予跟踪关注,落实动态监测措施。对脱贫效果不明显且人均可支配收入未达到脱贫标准的贫困户,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并报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县级扶贫部门审核备案后,可以对其继续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和“被脱贫”现象。对二次享受扶持政策的审批备案脱贫贫困户,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控制和掌握,并督促村“两委”明确具体工作措施,保证其在第二个扶持年度内实现稳定脱贫。因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造成农牧民生产生活困难的,及时给予相应的临时性救助。确需纳入返贫的,依据当地县级以上民政、农牧、国土、气象等相关部门的认定,由县级扶贫部门提出申请,市(州)级扶贫部门审核,省级扶贫部门审定备案后,纳入下一年度脱贫计划。

  (二)贫困村退出程序

  贫困村退出在市(州)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由县级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初选对象、精准施策、审核公示、开展评估、审批公告”的程序办理,实行只出不进。

  1.初选贫困村。县级人民政府在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和贫困村退出标准,对下年度拟退出贫困村的主要指标进行评估,研究确定拟退出贫困村名单,并征求有关乡(镇)意见后,通报到贫困村所在乡(镇)和贫困村。

  2.精准施策。根据贫困村退出计划和退出标准,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整合各类扶贫资源,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按照贫困村脱贫发展计划,针对贫困村退出存在的发展“短板”,精准落实有关政策措施,解决影响贫困村退出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县级调查统计部门在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的协助下做好相关监测统计工作,监测统计资料作为贫困村退出的重要依据。

  3.审核公示。通过精准实施脱贫攻坚项目,达到退出标准的贫困村,由村“两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退出的贫困村精准扶持情况、监测统计结果进行初审后,于当年11月底前报县级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县级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退出贫困村开展入村调查核实,并对核实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申请退出贫困村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审核工作报告和贫困村退出名单,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报市(州)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4.开展评估。贫困村退出次年1月底前,各市(州)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民主党派、科研院所、社会中介组织和机构等组成评估小组,按照贫困村退出标准和有关行业部门专项扶贫实施方案内容,对所辖各县当年退出贫困村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形成评估意见反馈各县级人民政府。同时,由各市(州)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将汇总形成的评估意见报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审批公告。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达成一致的评估意见,于次年2月底前,对当年退出的贫困村进行审批,审批结果以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将退出贫困村名单逐级汇总上报市(州)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县级扶贫部门根据扶贫对象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在扶贫开发业务管理系统中将贫困村作退出标识。贫困村退出后,原有贫困村规划未实施完成的项目继续予以安排实施,直至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贫困县摘帽程序

  在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贫困县摘帽退出按照“县级申请、市州初审、省级核查、评估审批”的程序办理,实行只出不进。

  1.拟定计划。由市(州)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所辖各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减贫进程和贫困县摘帽标准,统筹制定贫困县摘帽计划,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2.申请退出。贫困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拟摘帽计划和贫困县摘帽标准,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在当年11月底前向市(州)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摘帽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1)以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向市(州)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贫困县摘帽的请示文件;

  (2)贫困县摘帽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贫困县脱贫攻坚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和开展自查情况,摘帽后巩固脱贫效果的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

  (3)以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政府名义制定的有关实现贫困县摘帽的政策性文件。

  3.市州初审。市(州)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当年12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贫困县摘帽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贫困县摘帽标准,对贫困县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向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开展核实情况的报告和贫困县摘帽申请资料。

  4.省级核查。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调查统计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于次年2月底前,对申请摘帽的贫困县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形成核查情况报告、提出贫困县摘帽名单报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5.评估审批。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邀请省垣民主党派、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组成第三方评估组,在开展省级核查工作的基础上,于次年3月底前,对申请摘帽的贫困县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及时反馈评估意见。根据省级核查报告和第三方评估意见,将摘帽贫困县名单报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正式向社会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和贫困县摘帽机制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脱贫退出工作,加强对脱贫退出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好具体实施办法。各级扶贫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有关方面组织调查核实、公示公告、备案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调查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各地年度贫困人口减贫计划要与调查统计部门做好衔接,确保数据的统一性。

  (二)落实政策,有序推进。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党委政府要根据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制定好年度脱贫退出计划,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加大脱贫攻坚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如期完成任务。在开展脱贫退出和第三方评估工作时,要全面准确把握好相关程序,有序推进脱贫退出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做到脱贫成效“贫困户认账、当地老百姓认账、第三方评估认账”。

  (三)坚持标准,规范退出。按照“省负总责、市(州)县抓落实”的扶贫工作机制,坚持以县为主体、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公平公正,脱贫真实。做好相关数据核查和资料归档工作。

  (四)强化督查,做好宣传。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脱贫退出工作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肃处理落实督查发现的问题,防止贫困人口“被脱贫”、贫困村“被退出”、贫困县“被摘帽”。对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要依规依纪严肃追责。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脱贫退出的成功经验典型事例,准确解读相关工作程序和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增强贫困群众战胜贫困的信心和决心。

各市(州)、县(市、区、工委)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脱贫攻坚年度报告制度要求,每年向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的情况。

 

  附件: 1. 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脱贫退出工作流程图

         2. 相关指标解释

 

 

 

 

 

 

 

 

 

 

 

 

 

 

 

 

 

 

附件1

          贫困户脱贫工作流程图

          贫困村退出工作流程图


          贫困县摘帽工作流程图

 

 

 

 

 

附件2

  

 1.可支配收入。指贫困户当年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贫困户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四项。计算方法: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2.有安全住房。用砖块和木料或钢筋混凝土建造的房屋为安全住房,土坯房、茅草房等不算在内。纯牧区游牧民定居点有30平方米帐篷视为有安全住房。

    3.村贫困发生率。反映本村贫困人口占比的指标。村贫困发生率=(村贫困人口数/村人口数)×100%。

    4.有安全饮用水。安全饮水标准是: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40升,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5.有生产生活用电。农业区贫困村除保障全体农户生活用电外,应具备用于生产的三相动力电。牧业区贫困村全体农牧户基本解决生活用电问题。

    6.有标准化村卫生室。标准化村卫生室参照卫生部门相关标准,卫生室建筑面积在40—60m2,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三室或四室分设,配备乡村医生。

    7.县贫困发生率。反映本县贫困人口占比的指标。贫困发生率=(全县贫困人口数/全县农牧民总人口数)×100%。

 

 

 

 

 

 

 

 

 

 

 

 

 

 

 

 

 

青海省贫困县脱贫攻坚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到2019年现行标准下所有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贫困村全部退出,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贫困问题,到2020年,贫困地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考核对象为六盘山片区内的7县(区),藏区6州30个县(市),以及片区外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含西宁市4区)。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脱贫攻坚和综合保障两大类(具体考核指标按脱贫攻坚年度重点任务进行调整)。

  (一)脱贫攻坚(权重70%)。设置精准扶贫和县域扶贫两个一级指标。精准扶贫(权重35%)主要考核年度减贫任务、精准识别、易地搬迁、转移就业、发展教育、低保兜底、医疗保险和救助以及金融扶贫等;县域扶贫(权重35%)主要考核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发展、电子商务和市场体系建设、危旧房改造、县级财政安排扶贫专项资金、互助资金组织运行、生态保护、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情况等。

  (二)综合保障(权重30%)。分两类县考核,其中Ⅰ类县考核生产总值、产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和绩效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招商引资、旅游业、深化改革、依法治理等指标;Ⅱ类县除不考核生产总值、招商引资指标外,其余指标与Ⅰ类县相同。

  第四条  各县(市、区)脱贫攻坚绩效考核与全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同步进行,专项考核。

  第五条  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县(市、区)自评。被考核的39个县(市、区)每年末对照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对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书面自评报告,经市(州)党委政府审核后,报全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综合考评。由全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各有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综合考核组,考核组依据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抽查核实、实地查看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对贫困县(市、区)年度脱贫攻坚绩效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形成考评报告报全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发现并查处扶贫开发领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或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六条  被考核的39个县(市、区)共分为6个小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不低于90分)、良好(80—89分)、一般(70—79分)、较差(70分以下)4个等次。按考核评价得分排序,每个组评定1—2名优秀,优秀名额产生的具体办法按全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的考核方案为依据。

  第七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贫困县(市、区)脱贫攻坚实绩考核结果作为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评为优秀的县(市、区)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时给予奖励和倾斜。

  (二)考核结果作为加强县(市、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脱贫攻坚成效显著,评为优秀的县(市、区),由省委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埋头苦干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干部,提拔使用时优先考虑;评为一般等次的县(市、区),对党政正职和分管扶贫开发工作的同志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职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市、区),对党政正职和分管扶贫开发工作的同志采取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措施。

  (三)考核结果与干部管理问责挂钩。对脱贫攻坚重视不够、作风不扎实、成效不明显的县(市、区)党政正职进行组织调整和问责;对完不成阶段性工作任务的,要视情况进行约谈提醒,督促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力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调整;对脱贫攻坚中出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截留骗取和贪污扶贫款项等违纪违规问题的,取消评优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约束和退出机制。贫困县应严格遵守《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通知》(国开发〔2014〕12号)中规定的贫困县限制、禁止作为事项,对于违反约束机制的贫困县,取消优秀等次评定资格。凡按期退出贫困行列的县(市、区),原有支持政策不变、扶持力度不减,并从退出的次年起给予适当的项目资金奖励。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全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贫困县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建立绩效考核机制,设立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台账,加强动态监测,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密切联合,加大工作配合支持力度,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脱贫验收通过的贫困县(市、区)不再进行脱贫攻坚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商省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青海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于2012年4月13日印发的《青海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青贫组〔2012〕7号)同时废止。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2016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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