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政策文号:青民发〔2021〕130号    单位:青海省民政厅    日期:2021-09-24
发放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为:A类(一档)686元/人/月 ; B类(二档)602元/人/月; C类(三档)434元/人/月; 2.对于低保对象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5%落实分类施保资金,即105元/月。
发放对象
城市低保对象。
领取方式
城市低保金实行“一卡通”(社保卡)发放。
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

    (一)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二)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属于长期支出型贫困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流程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我省的,可以由持我省常住户口并在我省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不同县域间长期人户分离(连续一年以上)的人员,可持暂住证、居住证、购房、租房合同及相关单位说明等材料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在城镇长期居住(连续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开展审核确认工作,其他居民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开展审核确认工作。原则上将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列入城镇地域范围。

   (四)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民政局负责资金发放工作。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中在校接受全日制专科及本科学历教育的人员。

    (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八)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无需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相关证明和盖章);

    2.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3.《青海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表》;

    5.《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6.确有需要但无法通过青海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住院发票、出院证、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复印件;残疾证、低保证复印件;学籍证明或缴费清单;交通事故、重大火灾损失证明等材料)。

    (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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