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态管护员选聘管理
第六条 生态管护员选聘坚持精准自愿、公正公开、稳定持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林草事业,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列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或与管护相关的工作。
尚未脱贫或者已认定脱贫但按规定仍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认真履行管护职责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年度考核合格的应当予以续聘。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一)公告。管护单位、村两委张贴选聘公告,明确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二)申报。贫困人口通过初审后,向管护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审定。管护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进行审核和评定。
(四)公示。管护单位、村两委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五)聘用。经区林草、财政、扶贫部门共同审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管护单位与生态管护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
第九条 生态管护员聘用实行管护劳务协议制度。生态管护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管护面积、职责、期限和劳务报酬支付、考核以及安全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生态管护员一年一聘,实行动态管理。生态管护员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违反协议、考核不合格、主动要求退出、触犯法律等,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同时,应按选聘程序及时补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