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政策文号:青民发2016〔22〕号    单位:    日期:2016-02-29
QHFS08-2016-0003
青民发〔2016〕22 号
青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15 号)精神,
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及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定本实施
细则,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补贴对象、标准及发放时间
根据省政府 15 号文件精神,将我省自 2011 年起实施的重
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统一调整、规范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制度。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其补贴
对象和补贴标准分别为: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
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且残疾等
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
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残疾人等级以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
人证评定结果为准。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分档补贴。其中,一级、二级困
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 元,三级、四级困难残
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50 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 元。
2(三)发放时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发放。
二、资金保障及发放形式
(一)资金保障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省
财政承担 80%,州县财政承担 20%。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增发部分由当地自筹解决。各级
财政要将补贴资金列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
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发放形式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采取现金形式,实行按季度社会化发
放。重度残疾人采取家庭护理方式的,其护理补贴可根据补贴
对象自愿要求按补贴标准发放现金;对家庭无力照顾、社会扶
助后仍然有困难的残疾人,可根据照护方式采取凭据报销或政
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
各市(州)民政局、残联会同财政局,于每年 9 月底之前,
将本地区的当年发放人数、资金安排情况和下一年度拟发放人
数联合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残联。
三、申领条件及审批程序
3(一)申领条件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
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递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
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1 份);
2.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3.本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4.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的《青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
贴审批表》或《青海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同时申
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需同时填写两个审批表;
5.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还需提供以下三种材料之一:
青海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
家庭证明材料、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证明。
(二)审批程序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一门
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对符合发放条件的残疾人在本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公示 5 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青海省困难
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或《青海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
4表》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残联审
核同意后转同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条
件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核定发放标准,并自递交申请当
月为其计发补贴。
四、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
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
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
贴),不得重复享受。
3.重度残疾人已经享受政府购买残疾人护理、托养、代养
服务的,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
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5.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
补贴。
6.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
贴。
7.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5五、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发放相应的补贴金。
(一)停止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情形
1.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实现就业且有
固定经济收入的,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除外;
2.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收
入家庭认定条件的;
3.残疾人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
残疾标准的;
4.残疾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辖区的。
(二)停止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情形
1.残疾人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
一级、二级残疾标准的;
2.残疾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辖区的。
六、监督管理
(一)建立档案
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档案,并将相关
信息及时录入《青海省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比例要达到 100%。档案内容应包括: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本、身
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青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
6《青海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青海省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证明、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证明)等
材料。
(二)动态管理
建立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财政、残联配合的定期复核机制,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残
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进行复核,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
管理。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
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定期复核每年不少于 2 次。根据工作需
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可随机牵头组织抽查。县级民政部门要
及时更新《青海省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规
定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
和督促检查。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
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
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
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财
政部门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的审批和补贴资金的发放、
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对
通过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非法占有补助资金,或贪污、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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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拖欠补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
人两项补贴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资金,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省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1.青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青海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 年 2 月 29 日9
附件 1
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出生日期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身份证号码
残疾证号码
核定标准
元/月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低收入家庭
低保家庭
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初审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盖章)
县(市、区、行
委)残联
审核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盖章)
县(市、区、行
委)民政
审批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盖章)
备注:此表一式二份,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县级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10
附件 2
青海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备注:此表一式二份,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县级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出生日期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身份证号码
残疾证号码
核定标准
元/月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初审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盖章)
县(市、区、行
委)残联
审核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盖章)
县(市、区、行
委)民政
审批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盖章)11
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6 年 2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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