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提高全省乡村医生补助标准的通知
政策文号:青卫基层(2017)44号
单位:
日期:2017-03-06
海 生计 生 员 文件
青卫基层〔2017〕8号
关于调整提高全省乡村医生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 建设的实施方案》(青政办〔2015〕205 号)精神,进一步稳 定乡村医生队伍,切实发挥“健康守门人”作用,经省医改领导 小组2017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从2017年1月1 日起
调整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标准。
一、补助标准
将乡村医生补助标准统一提高5000元。提标后,全省乡 村医生年人均总体补助水平达到15000 元,其中:村医补助 13000元;村卫生室水、电、暖补贴1000元;取得医师资格或
中专以上学历的村医,给予1000元补助。
二、 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
此次调标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州)县财政分别按70%和
30%比例承担。
三、 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抓紧组织实施这次 村医补助政策调整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严格落 实村医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大村医培训力度,加强工作绩效考 核,努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确保广大农牧民享受到更加
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3月6日
(信息公一 :主动公开)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