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相关工作通知
政策文号:青卫基层(2016)3号    单位:    日期:2016-02-25
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青卫基层〔2016〕3号                    





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 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05号)精神,充分体 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乡村医生的关怀,现就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
补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截至2015年12月31 日前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且年满60
周岁及以上的乡村医生;

(二)退出前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含5年)。
二、补助标准
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按每满一年每月给予20元的生活补贴。








三、 执行时间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发放从2016年1月1 日起执行。
四、 补助经费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70%,市(州)县
财政负担30%。
五、 申报程序
遵循"以县为主、严格审核,实事求是、张榜公布、客观公正、
接受监督”的原则,按照本人申请、乡(镇)卫生院初审、县级审
核登记、市(州)级和省级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需填写《青海省农村  牧区已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供有 效的证明材料,包括:赤脚医生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原件 和复印件。无以上证书的,要同时提供村委会证明、当地当时村
干部证明、乡镇卫生院证明。
(二)初审。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本乡(镇)老年乡村医 生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提 出初审意见后,以乡(镇)为单位将初审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 生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
(三)审核公示。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 会同同级财政、纪检等部门,对乡(镇)卫生院上报的老年乡木 医生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在乡、村张榜公示
天,同时在县级政府公众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县




公正、
级审


农村
供有
:原件
时村


村医
’,提
村医
政部


书门要 手乡村
公示


(四)登记备案。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 公示无异议的老年乡村医生进行登记造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  《青海省农牧区已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发放人员登记表》 (见附件2)报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市(州)级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汇总的老年乡村医生汇总表以文件形式(纸
质版和电子版)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备案(邮箱:
qhwstnwc01@163.com)。
六、 关于农牧区赤脚医生相关有效证明的认定问题
赤脚医生是特殊年代对工作在农牧区的卫生技术人员的特定 称谓。关于赤脚医生相关有效证明的认定问题,按照“谁发证、谁 管理、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会同纪检部门认定。具体方式如下:
(一)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赤脚医生证书的,以该证书为
准。
(二)证书遗失的,以发放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为准。
(三)卫生行政部门当时未发放证书,但在当地卫生行政部
门登记在册的,以当时登记名册为准。
(四)既无证书又未登记名册,但确实担任过赤脚医生的, 需同时具有村委会(牧委会)出具的证明、1名以上当地当时的村 干部(若当时的村干部已去世,可由2名以上当时的生产队长或组 长)证明、乡(镇)卫生院出具的证明,三个证明一并公示无异
议的可以认定。







七、关于早期从事赤脚医生工作,后期从事其他工作或离岗
的人员补助年限计算问题
(一)早期在农牧区从事赤脚医生工作,《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 日),按条例要求获得《乡村医生执 业证书》继续承担乡村医生工作的,  补助年限应累计计算。未获 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离岗的,补助年限最长计算至2004年1
月 1 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之日止。
(二)赤脚医生工作年限的认定,原则上以县(市、区、行 委)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为准。如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可 按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合并计算服务年限。在两个以上乡村连续担
任赤脚医生的时间,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服务年限。
八、 关于在多地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发放问题
乡村医生迁往省内其他地方,且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 在原工作所在地申请,补助费由原工作所在地负责发放;仍从事  乡村医生工作的,两地或多地工作年限可合并累计,补助费的申  请和发放由从业时间最长的所在地负责办理,有关证明材料由各
地分别出具。
九、 关于老年乡村医生生存状况复核问题
对享受生活补贴的老年乡村医生的生存状况,县(市、区、 行委)级卫生计生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复核,并将复核确认后的名 单于12月15日前 报市(州)卫生计生委统一汇总后,于12月3
旦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十、 其他事项








战离岗


( 一 )截至2015年12月31 日已年满6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
生选择离岗停止执业的,可享受该补助。退出时间延迟至2016年

   3 月 3( ) 2\0 1 6 年 1 月 1 日前已超过60周岁且已退出乡村医
未获 生岗位的生活补贴发放,也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不再补发
4 年 1    以前年度的生活补贴。
(三)对于符合补助条件已离岗的七年乡村医生在 申报期岗
【、行   死亡的,按照一年期的补助金额一次性予以补助。
王   可      (四)服务年限一经确定不再更改。
续担     十  、保障措施
(一)注重政策宣传。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政策性强,
涉及个人切身利益。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从维护农村牧区
三 的 ,    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抓好此项工作,吃透政策精神,做细做 从事 实宣传解释,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做到不重、不漏、不错。 的申     (二)严格审核上报。各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财 由各  政部门务必于4月20日前完成老年乡村医生的审核、公示、登记
确认和上报工作,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务必于4月底前
将汇总后的老年乡村医生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三)加强资金管理。省财政每年通过转移支付将应承担的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市(州)、县(市、 区)级按分担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由县   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于每
年6月30日前将当年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农牧区已离岗老年







乡村医生个人银行账户。
(四)严肃财经法纪。省卫生计生委每年将会同驻委纪检组 进行抽查,对放宽享受生活补贴范围,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 补助资金,以及挪用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依规 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
部门处理。


附件:1.青海省农牧区已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审批表 2.青海省农牧区已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发放人
员登记表
3.赤脚医生证明表(样式)
4.当地当时村干部证明
5.乡镇卫生院证明





青海谷卫止计生去            青油省财政
2016年2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发至县)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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